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现将《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新设企业或机构增人增资有关政策规定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22〕11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做好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一适应两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各类岗位的从业人员工资水平要和不同职业、工种、岗位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基本适应,工资总额增减要与经济效益增减同向联动,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人均人工成本)的同步提高。各类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构建科学完善的工资效益联动模式,强化与劳动生产率挂钩联动机制,以劳动生产率提高为前提,合理增加或减少人员。
二、强化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新设企业或机构实行增人增资政策期满后,应当按照本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模式,编制执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按照我省“万人助万企”活动要求,积极开展服务企业走流程,送政策进企业行动,指导企业做好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改革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对照《意见》规定,对2022年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自查,与《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调整,确保政策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监管企业落实《意见》情况,并于11月底前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新设企业或机构增人增资有关政策规定 意见的函
2022年8月1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新设企业或机构增人增资有关政策规定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明确关于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可以合理增加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本发起设立国有一级企业或者国有企业新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可以按照新设企业或机构合理增加工资总额。有关新设企业或机构应积极落实聚焦主业等要求。关闭、划出企业或机构应当按照相同原则,根据减少人员上年度实发工资相应核减工资总额。
二、根据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增人员数量(不含企业集团内部调整至新设企业或机构的现有人员),统筹考虑离退休人员等自然减员因素,参考企业现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市场薪酬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应当增加的工资总额。
三、新设企业或机构核定增人增资期限自取得营业执照当月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长期未开展经营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同意,期限可自开始经营当月起计算。根据企业特点、生产经营及效益状况等,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满足企业设立初期增人增资需要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四、新设企业或机构在实行增人增资政策期间,已实现一定营收、盈利的,集团公司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编制企业整体工资总额时,应在核算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中合理剔除新设企业或机构产生的效益,按同口径计算经济效益增减幅度。关闭、划出企业或机构按照相同原则处理。
五、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企业不得在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外,以新增内设机构或部门、新扩建项目、招聘人员、引进人才、人员晋级晋职、设立津补贴和奖励等各种名义额外核增或单列工资总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7月29日